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 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通过。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 员和部分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 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 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 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 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 监督等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有办公室、研究室、法案室等 机构。主要职责是:为专门委员会拟订、审议法律草案服务;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做好有关工作,拟订 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对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拟订专门 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围绕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开展调查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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