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一个朋友替一个体工商户打工,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了伤残等级。但是,在我朋友提起仲裁时,却被告知,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说主体已不存在,无法仲裁,要我朋友撤诉后向法院起诉。。但有人说,仲裁委必须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才能向法院起诉。又据我们所知,该个体工商户实际是换了一个亲戚的名字重新在原处用原有设备生产。我朋友不知该怎么办,请问各位老师:
1。个体工商户注销后,是否不能仲裁?
2。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就不承担责任了吗?
3。新成立的这家亲戚个体工商户能承担责任吗?
4。仲裁委的做法是否妥当?
5。我朋友撤诉向法院起诉呢?还是等仲裁委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才向法院起诉?
6。如向法院起诉,是以工伤为赔偿标准还是以人身损害为赔偿标准。
7。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
万分感激!
读者:李红
回答:
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实际上就是持有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业主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营业执照注销只是表明其自注销之日起丧失了经营资格,在营业执照注销前该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并不会消失,仍应由这个自然人承担。劳动仲裁需要裁决的是工伤赔偿问题,既然赔偿主体存在,被申诉人就是明确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其不予受理的做法是不对的。新成立的这个亲戚工商户本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生产资料如是无偿承受原业主的,应在其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应以工伤为赔偿标准,可再与仲裁委员会交涉,争取仲裁受理;如其坚持不予受理再行起诉。法律根据可参看《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
新闻来源:北大信息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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